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十一日旅游团队(每人团费2480元人民币)到达泰国后,泰国导游要求旅游者每人必须消费人民币1200元的自费娱乐项目,声称不交钱就不开车。游客虽然对该要求表示强烈不满,但迫于现实,只好交钱。团队回到成都后,游客派出代

admin2009-12-29  37

问题 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十一日旅游团队(每人团费2480元人民币)到达泰国后,泰国导游要求旅游者每人必须消费人民币1200元的自费娱乐项目,声称不交钱就不开车。游客虽然对该要求表示强烈不满,但迫于现实,只好交钱。团队回到成都后,游客派出代表前往旅行社,要求退钱并赔偿违约金。旅行社认为自己收取的团费很低,只有靠增加自费项目来补偿成本,是按行业惯例操作,并无过错,而且收钱的是泰国导游,客人也已经消费了,所以不予赔偿。旅游者不接受旅行社的说法,联名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
    请问:
    (1)造成这起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旅游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选项

答案(1)根本原因:主要是接待计划中应当载明自费项目,而本案中原来的计划中并没有该自费项目,导游未经过游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强行增加自费项目。 (2)旅游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所支出的自费项目的费用,即2400元,所依据的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3)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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