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公司与巴拿马的一家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用以运送一批小麦到纽约港,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船长收货验收后签发了清结提单,第二日就出发了。谁知航行到大西洋中心海域时,该船的汽笛失灵,导致与另一艘船相撞。因碰撞事故的发

admin2009-01-19  24

问题 中国一公司与巴拿马的一家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用以运送一批小麦到纽约港,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船长收货验收后签发了清结提单,第二日就出发了。谁知航行到大西洋中心海域时,该船的汽笛失灵,导致与另一艘船相撞。因碰撞事故的发生,中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货物被海水打湿。中国公司得知后立即与船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任何协议,遂向中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公司赔偿损失。船公司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在先,法院无权受理,请问,就这一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所以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
B、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法院可暂不予受理此案件
C、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享有免责,所以此案中巴拿马船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中国公司的损失
D、巴拿马船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货损应予赔偿,并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
E、若巴拿马船公司提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其赔偿的数额,则应该适用其船旗国法计算责任限制

答案2,8

解析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中国公司与巴拿马公司事先只约定了“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并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确。事后经协商又未达成任何的补充协议,所以其仲裁协议应属无效。仲裁协议无效就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是,须注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前,必须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仲裁协议无效,但法院还需履行层报制度。根据司法解释选项B是正确的,A选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是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等几项。同时,承运人还负有两项基本的义务,即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本题中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巴拿马船汽笛失灵而导致的。这属于船舶所有人未能恪尽职守以使船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是违反了适航的义务,不是航行过失免责的事项,故承运人不能免责,所以选项C错误。船舶碰撞造成货物湿损,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题中,船舶是行驶到大西洋中心时发生碰撞,即在公海中发生的碰撞,所以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的法律。因此,D选项正确。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限制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应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即中国的法律,而不是船旗国法。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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