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dmin2008-09-01  32

问题 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选项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答案A,B,C

解析 旧《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般,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选项A、B、C因为不符合发行新股的上述条件,故是符合题意的。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这与“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情况还是有质的差别的,因此丁公司的申请是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的,选项D是不符合题意的。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做了较大的变化,不再要求前一次股份已经募足。也不再要求公司的利润率。依新法本题中只有B项不符.合“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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