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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
[案情] 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
admin
2014-02-24
84
问题
[案情] 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解析
1.《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有205户被拆迁户,达到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标准,因此,需要依照该款规定确定诉讼代表人。
2.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分为两种情形:
(1)在复议机关作为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决定已经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复议决定,自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为,且原告对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况。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起诉原行为,也可以选择起诉复议不作为本身。这两种情况下,被告是不同的:如果当事人继续起诉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被告;如果起诉这种行政不作为,被告是复议机关。例如,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张某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则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如果张某要求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3.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非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规定并未区分复议前置与否,而是统一把复议不作为看作一项独立的诉讼事由,无论复议前置与否,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都可以对复议不作为本身提起诉讼。
4.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
5.《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故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法院也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仅仅审查一审裁判本身。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是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其条件要参照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
考生还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撤诉是否符合条件后有三种情况:(1)上述条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不准撤诉;(2)上述条件符合,且履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3)上述条件符合,但是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这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先裁定中止审理,待履行完毕后方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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