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稀土原矿并共生铁矿石,开采总量1000吨,其中稀土原矿650吨,本月对外销售稀土原矿3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0.8万元。 (2)将开采的部分稀土原矿连续加工为精矿

admin2019-10-24  40

问题 甲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稀土原矿并共生铁矿石,开采总量1000吨,其中稀土原矿650吨,本月对外销售稀土原矿3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0.8万元。
(2)将开采的部分稀土原矿连续加工为精矿,本月对外销售稀土精矿1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1.6万元,向购买方一并收取从矿区到指定运达地运杂费2万元(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后期又移送50吨稀土原矿继续加工稀土精矿,尚未销售。
(3)当月销售铜矿石原矿,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销售铜矿石精矿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400万元。
(4)以部分稀土原矿作价86.5万元(含税)抵偿所欠供应商货款。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市场法计算资源税,稀土矿原矿与精矿换算比为3.1,稀土原矿、稀土精矿资源税税率为11%,铜矿原矿与精矿换算比为2.1,铜矿石资源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业务(2)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选项 A、17.79  
B、17.37
C、17.60  
D、25.88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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