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的一般司法协助,其委托的途径为( )。

admin2016-05-05  31

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的一般司法协助,其委托的途径为(    )。

选项 A、依照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委托
B、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委托
C、通过驻外、驻华的使领馆进行委托
D、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据此,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有三种委托的途径: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过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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