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与乙县新奇示果园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县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20日前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交付苹果10万斤,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30日前向甲交付葡萄10万斤,任何

admin2013-12-28  30

问题 2004年7月20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与乙县新奇示果园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县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20日前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交付苹果10万斤,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30日前向甲交付葡萄10万斤,任何一方违约则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8月2日,乙县连降暴雨,洪水泛滥。新奇示果园因地势低凹,灾情严重,水退之后,仅得苹果5万斤。其间由于乙县新奇示果园忙于果园排水、救灾、摘果、组织装箱、运输一直未与甲市第一百货公司联系。8月20日,新奇示果园将5万斤苹果运给甲市第一百货公司。而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8月6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向丙交付苹果10万斤,违约金2万元;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9月4日向丙公司交付葡萄10万斤,违约金 3万元。9月2日,乙县一场冰雹,致使新奇示果园葡萄严重受损,几乎绝收,仅摘收葡萄2万斤,9月 4日,新奇示果园即告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此事并提交有关受灾情况的照片、录像等资料,9月6日,新奇示果园将2万斤葡萄交付给甲市第一百货公司,又致甲市第一百货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违约金3万元。以上各项损失中应由新奇示果园承担的是(    )。

选项 A、5万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答案1

解析 乙县新奇示果园因洪水泛滥致使苹果严重受损,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即该项违约金5000元,新奇示果园可以免除。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2日受灾,但是直至8月20日其始终未告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致使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无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新奇示果园未尽及时通知义务,致使甲市第一百货公司向丙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对此,新奇示果园应当赔偿。新奇示果园本应在8月30日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交付葡萄,但因其违约,未向其交付。而9月2日,果园又遭雹灾,致使葡萄受损,该雹灾发生在新奇示果园迟延履行之后,故其应当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承担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同时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交付给丙的违约金3万元,可视为甲市第一百货公司的损失,故新奇示果园应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承担3万元,再加上苹果买卖合同中赔偿损失额2万元,即新奇示果园总共应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承担5万元的损失赔偿金。相关法条见《合同法》第114条、第117条、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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