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10题)

admin2013-09-03  40

问题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10题)

选项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答案C

解析 法律解释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文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
    选项A涉及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条文和其他条文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的意思是,想要寻找到词句的正确意思,应该联系词句的上下文来理解,把词句至于整个文章中,联系其他词句进行理解,用的正是体系解释的方法。因此,选项A正确,不当选。
    选项B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法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之所以被放在优先地位,是因为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过多掺杂自己的主观意念,防止法律适用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的保证。因此,选项B正确,不当选。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目前主流观点认可下列的位阶:(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也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法律人在推翻这种优先性关系时,必须充分地予以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大的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这种优先性关系。
    选项C涉及历史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的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不一定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因此,历史解释的对象不仅包括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要对历史事实及其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也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有关(要考虑解决方案在目前是否被接受),选项C错误,不当选。
    选项D涉及客观目的解释。所谓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么?对此,拉伦茨认为“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简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的立法的话,在作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考虑到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来规整和法律念之间的意义关联。例如,对相同的构成事实作相异的评价,会构成评价上的矛盾,如果根据“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法伦理性原则去评价的话,就可以避免评价矛盾的情况。因此,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选项D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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