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目睹某乙遭受抢劫,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下关于某甲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admin2011-11-07  40

问题 某甲目睹某乙遭受抢劫,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下关于某甲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应当告知某甲不立案的原因
B、某甲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行为
C、侦查人员要求某甲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D、庭审过程中,某甲作证后有权旁听该案的审理

答案B

解析 在立案阶段,某甲是报案人,享有《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报案人的诉讼权利,其中就包括B项中所列的权利,所以B项正确。至于A项中的权利是属于控告人的,而某甲只是报案人。所以A项错误。在侦查、审判阶段,某甲是证人,适用相应的有关证人的规定。根据刑诉法第97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到证人的单位或住处进行或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包括C项中所说的指定地点,所以C项错误。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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