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纺织厂新招工作人员,于2008年5月10日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1年。同年12月,王某自感浑身乏力、恶心,经诊断为生产原料过敏症。王某提出转换工作岗位,要求调到厂部办公室工作。但由于厂部实行严格的定员标准,企业未能满足其

admin2013-09-10  34

问题 王某是某纺织厂新招工作人员,于2008年5月10日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1年。同年12月,王某自感浑身乏力、恶心,经诊断为生产原料过敏症。王某提出转换工作岗位,要求调到厂部办公室工作。但由于厂部实行严格的定员标准,企业未能满足其要求。在调换工作未能如愿的情况下,王某一直请病假。厂方于2009年2月,以“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王某所签的劳动合同。
厂方必须(    )解除合同。

选项 A、在任何时间内
B、不能
C、在试用期结束后
D、等王某的医疗期结束后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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