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5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5题)
admin
2014-12-04
31
问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5题)
选项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
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均有管辖权,A、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8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39题)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1题)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6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52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7题)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虽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甲公司诉乙公司一案一审判决下来后,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根据上述情况,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的是()。
患者尿浊反复发作,日久不愈,状如白浆,小腹坠胀,神倦无力,面色无华,劳累或进食油腻则发作加重,舌淡苔白.脉虚软。治宜选用
某患者,女,30岁,缺失,且缺牙区两侧基牙情况良好,咬合关系正常,应选择以下哪种固定桥方案较合理
王某与李某签订一项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批货物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当在王某交货后七日内支付货款20万元。王某按约定交货后李某逾期未支付货款,王某拟申请支付令。现知王某的住所地为甲地,李某的住所地为乙地,货物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王某可以向哪个法院
涂料涂覆工艺中,电泳涂装的主要特点有()。
幼儿同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分为初级预防、次级预防和_______三个层次。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是()。
从一组调查数据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从1980年至今,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和化妆品的销售额几乎是在同步增长。下述哪项最能合理地解释这个数据结果?
()
艺术真实(中传2012年研)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