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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1题)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1题)
admin
2012-11-11
29
问题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1题)
选项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
A,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则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通过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一,就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而言,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而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涉外合同纠纷,还包括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选项A正确。其二,就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形式而言,都只能采用书面明示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其三,就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而言,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非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仅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而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需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可。因此,选项C
正确。其四,就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限制而言,不管是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还是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在选项D中,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不管是涉外民事诉讼,还是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非涉外民事诉讼,都不能对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进行选择,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对非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实际上,这部分考生犯了最简单的语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是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院进行管辖,选择的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进行选择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同理,《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是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的形式同样是只能用书面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未进行选择的,也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中的“可以”针对的是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进行选择,至于选择的形式则只能采用书面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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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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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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