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24

问题 (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对于追索拖欠保险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D、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故追索拖欠保险费不属于先予执行事项,C项错误,C为本题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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