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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岁)和乙(17岁)共谋盗窃他人的钱财,为以防万一,二人分别携带一把匕首。某日,甲和乙潜入丙家中作案,但在二人取得财物正要离开时丙发现了他们,并一把抓住甲,甲从怀里拿出匕首冲着丙的腹部就扎了一刀,之后甲乙逃离。经鉴定甲扎丙的那一刀致其重伤。则对于甲和
甲(15岁)和乙(17岁)共谋盗窃他人的钱财,为以防万一,二人分别携带一把匕首。某日,甲和乙潜入丙家中作案,但在二人取得财物正要离开时丙发现了他们,并一把抓住甲,甲从怀里拿出匕首冲着丙的腹部就扎了一刀,之后甲乙逃离。经鉴定甲扎丙的那一刀致其重伤。则对于甲和
admin
2009-04-23
15
问题
甲(15岁)和乙(17岁)共谋盗窃他人的钱财,为以防万一,二人分别携带一把匕首。某日,甲和乙潜入丙家中作案,但在二人取得财物正要离开时丙发现了他们,并一把抓住甲,甲从怀里拿出匕首冲着丙的腹部就扎了一刀,之后甲乙逃离。经鉴定甲扎丙的那一刀致其重伤。则对于甲和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选项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劫罪
B、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C、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1
解析
根据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八种法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和乙携带凶器人户盗窃,被发现后为逃避抓捕又使用暴力,似乎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应当做出不同的定性,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由于甲和乙事先有通谋,甲用匕首扎内是乙事先可以预料到的,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因此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因此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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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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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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