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假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刚开始透支4万元但立即归还。银行认为其信用度高,将其信用额度提高至10万元。甲恶意透支10万元,还款期至不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且将电话号码更换、逃避银行催收。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21-01-02  29

问题 甲用假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刚开始透支4万元但立即归还。银行认为其信用度高,将其信用额度提高至10万元。甲恶意透支10万元,还款期至不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且将电话号码更换、逃避银行催收。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仿24)

选项 A、甲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系牵连犯,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B、甲属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C、甲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为10万
D、甲系连续犯,犯罪数额为14万

答案A,C

解析 (1)甲使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甲前后两次使用骗领的信用卡透支,在客观行为上不属《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恶意透支”。因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即合法持卡人,本案中甲使用骗领的信用卡,不是合法持卡人。不属“恶意透支”而属《刑法》19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第一次使用骗领的信用卡,透支4万立即归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后一次透支10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是10万。
(4)在罪数上,骗领后信用卡诈骗,是伪造后诈骗的模型,系牵连犯,根据196条第1款第1项,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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