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蔬果公司采购经理甲受公司委派前往A市采购500斤时令水果。甲刚到B市就生了重病,无奈只好委托自己在B市的一位好友前往购买水果,并给乙出具了盖有市蔬果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甲在介绍信中写道,今委托×××(乙的名字)前往你处购买水果若干,货到我公司

admin2014-02-08  27

问题 A市蔬果公司采购经理甲受公司委派前往A市采购500斤时令水果。甲刚到B市就生了重病,无奈只好委托自己在B市的一位好友前往购买水果,并给乙出具了盖有市蔬果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甲在介绍信中写道,今委托×××(乙的名字)前往你处购买水果若干,货到我公司付款。不料乙是个“马大哈”,误将500斤听成了5000斤,与卖方签订了5000斤水果的销售合同,并随即装车发货。货到A市后,蔬果公司只收了1000斤水果,对其余水果均拒绝付款。卖方无奈,为避免水果腐烂,只好在A市就地折价出售,连同车费共亏损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选项 A、甲对乙的转委托不成立,卖方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B、乙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卖方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和A市蔬果公司应对卖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和A市蔬果公司应对卖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1,2,8

解析 比较容易出错的是在对A市蔬果公司、甲、乙三者关系的理解上。一般的思路是将甲视为蔬果公司的代理人,而将甲对乙的委托视为再代理。如果该再代理成立,则应适用《民通意见》第81条,即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若该再代理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不能成立,则乙的行为后果应由甲承担责任。这一思路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甲是A市蔬果公司的采购经理而非代理人,甲对乙的委托也是以市蔬果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乙授权,甲作为A市蔬果公司销售经理,他对乙的授权即可视为A市蔬果公司对乙的授权。所以本题中只存在一个代理关系,即A市蔬果公司对乙的委托代理关系,至于甲和乙之间则不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该适用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该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换言之,应由A市蔬果公司向卖方承担民事责任,乙负连带责任。C项正确,ABD三个选项均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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