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早年丧妻,甲于1999年5月失踪,到2003年7月一直下落不明,甲的儿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甲失踪,指定甲的大儿子丙为财产代管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09-04-14  59

问题 公民甲早年丧妻,甲于1999年5月失踪,到2003年7月一直下落不明,甲的儿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甲失踪,指定甲的大儿子丙为财产代管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B、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C、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照宣告死亡处理
D、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答案1,2,4

解析 《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中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中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BC正确。D选项错误,甲和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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