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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admin
2022-09-19
40
问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法考真题]
选项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
A,D
解析
A项,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本题中,张某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买卖货物但没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B项,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货物,并非为了王某利益免受损失,而是张某自身感到有利可图,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且其无权代理行为如被追认则不存在得利的问题,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与刘某买卖货物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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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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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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