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

admin2019-06-27  39

问题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分析:
上述两个法条规定的是何内容?两个法条对此内容的规定有何不同?

选项

答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是无效合同的种类。而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从整体上看上述两个法条规定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种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58条有明显的不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方为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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