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甲公司拟于2008年向欧盟出口钨粉80吨。2007年8月6日,甲公司向A省商务厅申请办理钨粉出口许可证,被告知钨产品出口配额由A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分配,甲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向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钨粉出口许可证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人

admin2013-11-01  26

问题 A省甲公司拟于2008年向欧盟出口钨粉80吨。2007年8月6日,甲公司向A省商务厅申请办理钨粉出口许可证,被告知钨产品出口配额由A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分配,甲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向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钨粉出口许可证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后告知甲公司,因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较多,后续审查办证事项请甲公司等待电话通知,2007年8月30日,甲公司获悉A省人民政府已将该省2008年度钨粉出V1配额全部分配给A省乙公司,遂前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质询,工作人员以甲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及存在错误为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甲公司。
如果甲公司对于A省人民政府的将该省2008年度钨粉出口配额全部分配给乙公司的决定不服,甲公司可以选择的救济措施是(    )。

选项 A、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商务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商务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
C、向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A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向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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