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市A公司和乙市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来双方因交货地点发生争议,B公司向乙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没有说明双方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则下列哪种判断
甲市A公司和乙市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来双方因交货地点发生争议,B公司向乙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没有说明双方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则下列哪种判断
admin
2014-02-08
21
问题
甲市A公司和乙市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来双方因交货地点发生争议,B公司向乙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没有说明双方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则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A公司应诉答辩,则B公司的起诉是有效的
B、如果A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仲裁协议,则法院受理无效
C、法院判决下来以后,A公司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B公司向法院起诉说明其已经放弃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所以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和仲裁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在本题的案件中,如果A公司在法院应诉答辩,则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的受理则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必须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超过这个时间,也是无效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X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于2006年2月8日,关于该公司的下列做法或说法,哪些不正确?
选项所列行为中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某有限责任公司选任董事,下列人员中,依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是()。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的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因甲欠乙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公司中的出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发布公告。股东丙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甲的出资,案外人丁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该出资,乙愿意出价
2000年1月,甲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乙微系统有限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3年
王甲系桂花村村民,经与桂花村村委会协商,承包了该村委会20亩河滩地(非四荒地),在上面种植果树。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王甲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款200元,并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合同订立后,当地人民政府还向王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
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海产公司应当向下列哪一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海产公司的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提出申请,下列关于申请的程序表述不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下列不属于经典型霍奇金病的是
患者,女,43岁。大便秘结,面色无华,头晕目眩,心悸,口干。舌淡,苔少,脉细涩。中医诊断为便秘。治疗宜选用的中成药是()。
在沟通方式中,具有灵活性、速度快、能够提供一些正式沟通中难以获得的信息,但约束力不强的沟通方式是()。
个人抵押授信贷款可以通过()等渠道向拟申请个人抵押授信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关于经济评价作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根据麦克莱兰的需求理论,企业家的需要结构是()。
为了拉近警民关系,某市公安局组织指挥(情报)中心、交警、消防等警种在中心市场开展了以“人民公安与您携手共创立体化110”和“110,守护您的平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宣传拨打110电话的注意事项时,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在侦查过程中,查询、冻结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之外,还包括有关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在VisualFoxPro中,下列关于SQL表定义语句(CREATETABLE)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B、 C、 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