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于2008年5月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但是甲因为与乙是好朋友就没要乙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乙仍然不向甲偿还该借款。甲欲起诉乙,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甲非常愤恨,于是在乙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乙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

admin2013-04-17  47

问题 案例:甲于2008年5月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但是甲因为与乙是好朋友就没要乙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乙仍然不向甲偿还该借款。甲欲起诉乙,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甲非常愤恨,于是在乙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乙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2009年2月,甲提起诉讼.请求乙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承认自己于2008年5月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乙的承认作出甲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自认成立的条件,在诉讼过程中,乙承认借款事实,性质上属于自认。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诉讼中自认一旦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人民法院也产生拘束力;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法院必须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进行裁判,所以本案应当判决原告胜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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