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admin2011-01-29  24

问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了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为什么?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在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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