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0-06-20  35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一般而言,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遑论其法律约束力。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行为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即是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A项当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种执行力的重要表现便是强制执行。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才予以赔偿。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据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原因,故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应视情况给予补偿。据此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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