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 被申请人: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5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

admin2016-04-21  31

问题 申请人: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
    被申请人: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5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6年4月仍无法归还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均无结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6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道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
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选项

答案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市纺织厂因经营不善,在购买德国产的生产线后仍无法扭亏为盈,且将生产线卖掉以偿还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信用社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被查封的财产在河东区滨河道20号,故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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