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岁)与乙因琐事产生争执,后至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某县公安派出所对甲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受理,县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甲对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以县人民政府

admin2014-10-17  43

问题 甲(15岁)与乙因琐事产生争执,后至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某县公安派出所对甲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受理,县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甲对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机关
B、甲申请复议,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
C、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对甲从轻处罚
D、法院应当告知甲变更被告为县公安派出所,若甲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此,本案中,县公安派出所对甲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幅度越权,若甲申请复议,应当以县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为县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故AB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故应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本案的被告为县公安派出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I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