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admin2015-12-30  36

问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选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诉讼权利。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 (3)直诉制的形成。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 (4)刑讯用测立法。《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6)上诉制度的变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验案。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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