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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卷三—88,多)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卷三—88,多)
admin
2014-02-25
30
问题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卷三—88,多)
选项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案
B,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以及对公益诉讼的理解。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A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而题目中4名师生显然不符合要求,因此不是适格主体;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本案中起诉者列了岛屿作为原告,而岛屿这种无生命物是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据此,B项所述当事人不适格正确。
(3)至于C项所述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都属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是侵权行为地,所以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法院均有管辖权,C项正确。
(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D项错误。原司法部答案为B、C、D,现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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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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