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张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出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就张某的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但公司成立后,张某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公司。公司一直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公司成立后一年左右,

admin2016-01-15  28

问题 张某与李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张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出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就张某的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但公司成立后,张某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公司。公司一直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公司成立后一年左右,张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周某向公司主张返还房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周某有权对公司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公司可以所有权对抗周某的主张
C、周某不能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D、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设立公司时,张某以不动产房屋出资,但其未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B项说法错误。而张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周某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该房屋被公司占用时,公司的占用属于无权占有,周某有权向公司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A项说法正确。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已经由周某取得,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向周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周某可请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项说法错误。按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张某出资瑕疵,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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