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8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6年12月31日,并书面通知了丙,丙对

admin2013-12-28  19

问题 甲、乙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8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6年12月31日,并书面通知了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7年2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向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案情,下列哪种表述不正确?(    )

选项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乙和丙偿还欠款
C、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D、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1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选项C正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延迟还款期限,未经丙书面同意,故保证期间为约定还款日起内6个月内,即2007年4月30日之前。因此,2007年2月1日甲仍有权要求丙还款。A项不正确,B项正确。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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