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于判决生效1个月内给付租金1000元。2002年1月3日判决生效。1个月后王辉拒不付款,张中阳于2002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2002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辉于200

admin2009-02-14  29

问题 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于判决生效1个月内给付租金1000元。2002年1月3日判决生效。1个月后王辉拒不付款,张中阳于2002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2002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辉于2002年7月3日前付款800元,但后来王辉只给付500元。张中阳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中阳应当在2003年2月3日前申请恢复执行
B、恢复执行的是和解协议,而不是原判决
C、张中阳应当在2003年7月3日前申请恢复执行
D、张中阳不能请求恢复执行

答案1

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219条(即申请执行1年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依此,和解协议期间的1个月不应计算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内,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2003年2月3日前。所以不应把申请执行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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