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

admin2022-05-18  14

问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B

解析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任何一方的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故A错误。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该答辩行为使得该案成立了应诉管辖,因此视为D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B正确,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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