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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34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34题)
admin
2014-12-04
32
问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34题)
选项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
A
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允许留置送达,A项表述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得适用督促程序,也就不涉及公告送达的问题,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依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支付令异议不准许采用口头形式,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可知,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而在此前,支付令是具有效力的,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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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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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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