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诉王五合同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被告王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

admin2019-01-25  25

问题 张三诉王五合同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被告王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王五,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

选项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C,D

解析 选项A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因此,法院的违法行为应为C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lP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