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用伪造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

admin2016-04-14  55

问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用伪造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李某从梁某言谈与神态中已知悉衬衫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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