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
2010-06-20
26
问题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答案
A,B,C,D
解析
关于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撤销条件,依据《刑法》第81~86条的规定。A选项的错误在于对《刑法》第81条第2款的理解有问题,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指的是原判刑罚状况,不因行刑过程中的减刑等而改变。B选项的错误在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按照《刑法》第 71条的规定并罚,不是“先并后减”的原则,而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因为犯新罪之前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C选项的错误在于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D选项的错误在于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应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而不是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i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些情况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王某,某国有公司的职工,1997年7月4日被聘为经理。随后,他采取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于该月起每月月底从财务科领取10万元,共获款60万元,案发后携款逃至A国,在A国对其审判过程中又逃回国。入境检查人员因其形迹可疑对其盘问,王某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讲是回国自首
1999年5月至2002年1月,重庆市某县小煤窑主周某,违反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从乡下雇用未满16周岁江某等32人从事井下作业,经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多次警告和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周某的行为构成()
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以下有关不同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各种情形中,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是:
有关宪政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陈某与陆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没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两人提出了以下看法,那么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机试题
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时间是()
男婴,1岁半,因智力发育障碍,体格发育迟缓来就诊,查体:眼距宽、鼻粱低,眼外侧上斜,伸舌,四肢肌张力低下,该患儿最可能阳性的检查结果是
药物蓄积的机制不包括
简述热原的定义及其性质。
《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明确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布点于()。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的说法,正确的是()。
以风险管理为基点进行分类,风险管理成本包括()。
下列选项不属于一体化教育结构模式的特征的是()。
如果采用相对寻址方式,假设一条指令中的地址码为X,可以得出其操作数的地址为()。
AnOhioStateUniversitystudyhaslinkedbehaviorinyoungchildren【1】thetypeofjobtheirmotherhas.Motherswithcomplexo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