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admin2015-12-30  37

问题 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选项

答案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国家──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农牧业,垄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隶臣妾,这也是在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由于有服兵役的义务,有可能立功拜爵成为“有爵者”;他们有一定的由法律确认的财产权;也有完全的婚姻权和自立门户的权利。 (5)人奴妾和官奴婢,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作为私人或官府的奴婢,他们只是被买卖的客体,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权利,也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权和单独立户权,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婚姻权,因而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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