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9年第21题)

admin2017-06-13  37

问题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9年第21题)

选项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选举法》中的“选民登记”部分,即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后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据此,选项A中的选民资格登记效力的“一次性”是错误的,不当选;《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据此,选项B中的“十五日”是错误的,不当选;《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据此,在选民资格争议中,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选项C错误,不当选;而选项D符合该条规定,当选。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在答题时,如果对其中几个选项存有疑虑,那么就应选择确定性最大的一个 选项。本题中,选项D无疑是确定性最大的一个选项,原因在于,选民资格的确定和登记是人大选举  的基础工作,而《选举法》充分保障每一个有资格参与选举的选民的选举权,如果选民名单和选举资格尚未最终确定下来,那么正式的选举程序是无法进行的,这就决定了法院对于选举资格争议的判决一定要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司法考试的答题也应注重考试技巧,这无疑是技巧之一。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