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合法行为是( )。

admin2017-08-18  27

问题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合法行为是(    )。

选项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要求抵销所欠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A选项错误;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选项错误;债权人无权自行行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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