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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试
admin
2014-06-10
32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本条是关于代理概念、特征和代理范围的法律规定。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定代理的含义,将代理与其他相关制度区别开来,明确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是:(1)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第一,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进行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2)不可以代理的行为。第一,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通过代理进行;第二,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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