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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
admin
2021-05-28
28
问题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3)
选项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A不选:黄金黄研究会和科技园之间经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租赁商铺的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只是其租赁商铺的动机消失,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使得租赁合同效力变动的事由,因此,租赁债权未消灭,A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BCD应选:《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若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订立的租赁合同,科技园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3人承担连带债务。金耘以个人名义与印刷厂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印刷厂有权请求黄金黄研究会或金耘主张租赁债权。因此,BC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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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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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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