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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
2016-06-13
38
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第一,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由行为人直接负赔偿责任,直接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因为法人虽然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它的行为能力,即对外业务活动,需要通过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本身。第二,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而非一般民事主体的法人和公民。第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其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第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亦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若系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者,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对他们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来承担,但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监护责任的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七。饲养动物及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但如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责。其他原因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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