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了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但因本合同产

admin2013-10-23  28

问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了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李某不同意出卖。后李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某为阻止李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房屋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如果本案二审判决张某胜诉,张某申请执行,则杏林公司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    )。

选项 A、杏林公司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B、杏林公司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C、杏林公司不可以申请再审,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D、杏林公司不可以申请再审,也不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答案C

解析 杏林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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