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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承包的果园东侧与村子公路之间隔着余某承包的鱼。2003年,仇某买了辆货车,因西侧的小路过窄,货车无法通行,经与余某协议,在鱼池南边开了一条连接公路的道路,方便仇某运出苹果,仇某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道路通行费。2006年,仇某将苹果园转让给了本村的邱某。
仇某承包的果园东侧与村子公路之间隔着余某承包的鱼。2003年,仇某买了辆货车,因西侧的小路过窄,货车无法通行,经与余某协议,在鱼池南边开了一条连接公路的道路,方便仇某运出苹果,仇某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道路通行费。2006年,仇某将苹果园转让给了本村的邱某。
admin
2017-08-18
37
问题
仇某承包的果园东侧与村子公路之间隔着余某承包的鱼。2003年,仇某买了辆货车,因西侧的小路过窄,货车无法通行,经与余某协议,在鱼池南边开了一条连接公路的道路,方便仇某运出苹果,仇某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道路通行费。2006年,仇某将苹果园转让给了本村的邱某。邱某仍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通行费。2008年,余某将鱼塘分为东西两个,将东面鱼塘转让给了本村的曲某。因与邱某有宿怨,曲某将自己鱼塘南边连接公路的道路封了,不让邱某从此路运出苹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曲某不让邱某使用道路的行为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
曲某的行为不合法。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没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都显示出地役权的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进行单独转让,地役权也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在本题中,作为需役地的果园承包权转让给邱某后,供其便利地对鱼池的地役权也应跟着转移由邱某享有。曲某明知自己受让的鱼塘涉及地役权,应受地役权的拘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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