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30万元成立一合伙组织,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严重亏损,不仅用完了30万元投资,而且还欠丁9万元。在丁的一再催要下,甲偿还了5万元,乙偿还了4万元。后甲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

admin2014-06-10  3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30万元成立一合伙组织,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严重亏损,不仅用完了30万元投资,而且还欠丁9万元。在丁的一再催要下,甲偿还了5万元,乙偿还了4万元。后甲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丁退还2万元。
请问:
(1)甲、乙、丙投入到合伙中去的30万元归谁所有?
(2)甲是否有权利要求丁退还2万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归甲、乙、丙共有。 (2)没有权利,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丁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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