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87,多)

admin2014-02-25  28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87,多)

选项 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A项正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相关的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B项属于第5种可以简化的情形,因此B项是正确的。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C项正确。   
在一审程序中,必须开庭审理,只有二审中才有迳行裁判,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9条,其内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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