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四川.2008.3.90)

admin2016-05-05  24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四川.2008.3.90)

选项 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相应的涉外案件
B、经我国法院同意,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
C、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法院依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住所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因此,一般的非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的说法正确。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C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只是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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