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admin2016-07-16  31

问题 2014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冲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15年2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c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0万元,承兑人为D银行,出票日期为2月1日。之后,C公司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E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E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疏忽遗失了该汇票。张某捡到该汇票后,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并冒充E公司工作人员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债权人F公司,F公司对票据伪造的事实毫不知情。2015年3月3日,F公司提示D银行付款,遭到拒绝。次日,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公司、C公司、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61.5万元。A公司以F公司尚未向其直接前手E公司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支付;c公司以其未记载背书日期而背书无效,且票据上出现伪造背书为由拒绝支付;E公司以票据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
A公司拒绝持票人F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成立。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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