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张某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 )。

admin2008-02-16  29

问题 张某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张某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    )。

选项 A、董事
B、经营部的负责人
C、监事
D、经理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选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前列职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囚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过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聘任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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