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

admin2014-02-24  39

问题 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月7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关材料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产局解决。未获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款协议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卷二—99,任)

选项 A、甲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5年10月8日起计算   
B、甲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   
C、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D、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答案C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因当事人起诉的对象与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而起诉时,其起诉期限的计算,主要看三个时间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二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三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诉讼权利之日。按照这三个时间点的不同关系,分别依下列规则计算起诉期限:   
(1)3个时间点重合,即行政机关做出时已将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三个时间点是完全重合的,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理论,具体行政行为送达之时就是其做出成立之时.此时当事人也知道行为内容之时,同时也是当事人被告知诉讼权利之时。则当事人起诉的期限.就从此时起计算3个月。   
(2)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和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是重合的,但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诉权。即行政机关已将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使其知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开始计算3个月期限,但不超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这个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时,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这两个时间是重合的,但这个时间与当事人知道诉讼权利的时间并不重合,知道诉讼权利的时间被后延了。这种情况下,3个月的期限就应当从后面的时间点(知道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前一个时间点(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的两年。也就是说,既要从知道诉讼权利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又要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   
(3)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当事人连行为内容尚不知道。当事人后来才知道行为内容与诉讼权利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内容与诉讼权利之日,起算3个月,但是不超过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不超过20年。其中,涉及不动产的主要是有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林地、自然资源等案件。将该类案件的最长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也为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但是作出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行为的内容,直到2006年11月7日才知道。因此,甲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6年11月7日起计算,直到2007年2月7日,因此A、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以及第2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该民事诉讼;该另一案审结的,恢复该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存有民事和行政诉讼交叉问题,则应当贯彻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本案中,民事上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相反抵押登记的效力并不影响抵押协议的效力,因此,民事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审判的前提,应当民事优先,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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